□王君任雅麗
  4年室內設計前,李某買了一套二手房,但賣主的兒子4年後卻以房屋共有人身份提出,當初是父親擅自賣了房子,鬧上法庭要求李某退房。近日,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,認定李某系善意取得,無需退房。
  2009年10月8日,當事人老王將面積100平方咖啡機米的住房賣給了李某,李某先後付清了21萬元房款,老王於當年12月協助李某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。然而不久前,老王的兒子王某找到李某,聲稱自己是房屋共有人,父親當初背著自己擅自處分房產的行為無效,要求李某退房。遭到李某拒絕後,王某父子將李某告上法庭。王某訴稱,當事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,2002年10月母親去世,按照法定繼承原則,他與父親共有此房,父親擅自售賣行為無效。對此事,老王也態度大變,表示自己無權處分房產,請求法院判令賣房協議無效。對此,李某則認為,當時房屋產權證上只登記了老王一人,他有理由相信是老王享有處分權,自己不應該退房。
  法院審理後認為,雖然老王當初未經兒子同意擅自處分房產,但李某的行為系善意取得,應該擁有房屋的所有權。法官稱,李某已支付合理房款並辦理房屋產權登記,符合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,即已信用卡代償經取得房屋的所有權。此外,不動產公示以登記為準,李某依據房產登記可推定老王享有處分權,而王某父子無法證明李某非善意取得。在共有關係存續期間,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,一般認定無效,但第三人善意、有償取得該財產的,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,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,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者賠償。本案中,老王擅自處分房產的行為無效,但並不能否定李某取得房屋所有權。
  (原標題:繼承房買膠原蛋白家不知無需退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ii33iiqbk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